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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1、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要通过立法来解决或干预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社会问题。对为人父母者提出要求,甚至用法律处罚来强化父母对孩子的责任;启动社会机制,对具有严重缺陷的家庭进行社会干预和救助;通过常规教育、特殊教育等方式,给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健全的社会化管理教育过程。

2)切实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思想品德和法制等教育。注重培养未成年人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的意识、文明的行为习惯,使他们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具备正确的是非观念,自觉抵御社会上消极因素的侵袭。对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要把预防犯罪作为法制教育的出发点和核心,把《宪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为教育的基本内容,不断增强未成年人对违法犯罪的自觉抵御能力。对未成年人及时开展生理、心理健康教育亦不容忽视,只有揭开神秘的面纱,使得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问题得到及时的解答和疏导,才能阻止未成年人误入歧途。

3)要净化文化领域。加强出版市场、广播影视市场、游戏娱乐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和教育作家、艺术家创作更多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宣传媒体应为未成年人奉献有益的精神食粮,同时有关部门还应共同开发建设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绿色网站,创造良好的网络环境。

4)要建立失足青少年安置帮教机制。对刑满释放、解教的未成年人及判处缓刑、管制、免刑的未成年人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是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的一个重要举措。要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失足青少年安置帮教的新方法、新形式、新途径,积极引导帮助他们就学、就业。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形成良好的安置帮教机制和社会氛围,使失足青少年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爱,坚定重新做人的决心和信心。

 

 

2、进一步完善少年司法制度体系。

1)制定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独立的程序法。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决定了用成年人的法律来治理显然是不妥的。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的国际公约、准则和规则,为各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确立了基本的指导思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应具有其特有的规律,如诉讼效率、诉讼成本等一些司法理念不能完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工作;开庭前的社会调查、庭审过程中的法制教育等程序应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审判中独有的程序存在等等。面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司法的现状,建议立法机关尽快制定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独立的程序法或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使审判实践中能够有法可依,真正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效。

2)建立适应全方位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少年司法机构。人民法院组织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均未对少年司法制度、少年法庭的地位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认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仍未对少年法庭有明确的认可,更未对少年司法制度作必要的完备性规定。少年司法制度的不完善,少年法庭地位的不确定,致使少年法庭工作人员难以安心青少年犯罪审判工作,这一问题必须得到切实解决。要以少年审判机构的建设和少年审判工作的开展,带动少年司法的侦查、检察、辩护、法律援助等一系列制度发展和完善,最终健全少年司法保护体系。

3)积极探索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的新措施、新方法。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我们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在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挽救和预防重新犯罪方面,逐渐摸索和形成了一些有效的措施和方法:一是推行“圆桌”审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将控、辩、审三方同处一个审判圆桌,在控辩式审理中融入说理式审理,对被告人讯问时使用专用语言,态度温和,关爱与严肃并重,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亲,消除未成年被告人恐惧和对抗心理,用通俗的语言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促使其真诚悔罪,认罪伏法。二是开展“庭审进校园”活动。寓教于审,让学生零距离接受教育,以案说法。在未成年被告人自愿的前提下,选择适当案例将审判“搬”进校园,请学生参加旁听,庭审后再结合具体案例进行法制教育,这种直观生动的法制教育形式,使学生明白什么是犯罪,犯罪后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怎样做一名遵纪守法公民等等,这种特殊的法制教育,改变了以往教科书单一枯燥的说教面孔,达到了良好的法制教育的目的。三是推行“调查、回访、帮教”制度。将未成年被告人在审判前、审判中、审判后的表现情况全面记录在案卷中,依靠各方力量跟踪回访、考察帮教,落实帮教措施,预防重新犯罪;对在自由环境中的未成年被告人(包括免刑、缓刑的失足少年),联合家庭、学校、社区,共同关心,共同帮教。四是建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网络。以法院为轴心,联合学校、社区、机关各有关部门,建立法制教育宣传平台,构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网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对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发挥着很大的作用。教育和挽救了一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促进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社会和谐。在建立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构建未成年人法律体系的同时,要充分运用和发挥审判职能,加强调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把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做得更好、更有成效,为不断健全和完善少年司法制度、为坚持依法治国作出应有的贡献。